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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晃为什么没底气打官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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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火龙果 周二 十二月 29, 2009 1:47 pm

经济观察报 十年砍柴/文 最近,名女人洪晃碰到件闹心事,他们章家人住了六十年的老宅子,被外交部诉至法院要求收回。

从法理上来说,产权已归外交部,外交部这一要求毫不过分,所以洪晃才说“房子肯定是国家的……官司我肯定会输……但是心里还是难受的。”大家知道,这套房子是她外公章士钊行严先生留下的,由外孙女承继天经地义,为什么洪晃话说得如此没底气呢?

这要从新政权与历朝历代完全不一样的不动产产权制度说起。

我们知道,章士钊是当下执政党第一代领导核心在青年时代碰到的第一贵人。

出身农家的核心领导,早年在北京不治产业,但已然有职业革命家的范儿。可任凭谁在这个世上都有衣食住行的需要,尤其搞革命那更是一个花钱如流水的无底洞,民国国父孙中山硬是将其兄长孙眉一个偌大的家业折腾干净,何况韶山冲只有十几亩薄地尚不知名的青年。龙潜古都,筹款是第一要务。这时章行严先生正做北洋政府的教育总长,尽管彼时中央政府掌握的教育经费远不如今日一个省教育厅,但毕竟是总长,手里还是掌握些经费。于是当时的时代革命者和今日许多进京官员一样“跑部”,要找个项目到中央部委争取经费。恰好一干湖湘子弟去法国留学,作为教育行政最高首长的章行严,栽培故乡才俊义不容辞呀!再加上他和杨开慧父亲杨昌济先生都是飞过洞庭湖的人物,彼此交情不错。于是爽快地批给了一笔巨款。具体数目至今有争议,据章含之说是2万大洋,有人考证是3万大洋,还有人说是几千大洋。但即使是5000大洋,在当时也是一笔巨款,购买力不亚于现在50万。至于这笔钱是否真的汇给了远在法国的蔡和森、李富春、向警予等湖湘儿女,后世史家说法不一。但不论钱用在何处,反正惠及了一个新政权。用现在的审计制度去套草创时代革命者的行为,未免过于拘泥。

这笔钱是行严先生一生最划得来的一笔投资。待到当时的青年“三十一年还旧国”时,亦非当年给梁漱溟开门、为胡适之借阅图书的吴下阿蒙。回忆在古都的往事,留下的温暖记忆确实不多,而章行严资助的那笔巨款,恐怕当年那位湖南青年对于北京最为美好的回忆之一。恩仇必报乃人生快事,何况章行严之恩,远甚于漂母对韩信的一饭之恩。

自此,曾经被鲁迅痛骂过的反动政客、学阀章行严不但没受任何冲击,反而成为新政权领导人最为尊崇的“爱国民主人士”,所受到的礼遇近似于明清两代“可于紫禁城乘舆”。不但安然地度过“文革”,而且在那个破除一切旧思想的年代,用繁体字竖排在大陆出版了《柳文指要》。

以章士钊对领导核心早年的那份恩情,建国之后,新政权别说给他一套位于史家胡同51号院的宅子,哪怕十套,也毫不过分。君不见古代新朝建鼎后,皇帝对功臣故旧的赏赐,除了分封官爵,就是赐给良田美宅。

赏赐,在民法上是一种赠予行为,尽管是皇帝或上司送给臣民和下属的行为,但民法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性质和普通赠予行为完全一样的。良田美宅给了功臣,所有权就是功臣家的了,朝廷不能随便收回来,功臣家族可以世世代代继承。除非数代后因败家出卖或当家的犯罪被没收——如《红楼梦》中宁荣二府那样。若是这样,别说开国60年,哪怕开国120年,史家胡同51号依然是章家后人属有——至于由章家后代男性后裔还是女性后裔承继,那是其内部问题。

可新政权建立后,采取的土地、房屋产权制度完全不同于前朝。城镇土地全部收为国有,农村土地集体所有——实际上单独的农户是不能主张所有权的,还是由国家控制。而城镇里的住宅,除1949年以前的部分私产尚属个人所有外——但房屋下面的土地已被政府抽走了,所有公职人员居住的房屋,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分配的,个人只有使用权,所有权永远由政府所有。因此,以组织的名义可以随时、任意地分配房屋这种重要的财富。即使像行严先生这样的人,政府给他居住的史家胡同51号院,依然是“租住”性质,在房改之前,法理上讲,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“租住”在自己的房屋内。

由于行严老的养女、洪晃的母亲章含之贵为外交部高官,这套宅子的使用权在行严老故去后,依然由章家使用,这也符合新政权官场的不成文规矩。

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,中国实行“房改”,“房改”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分配给公职人员“租住”的福利房,通过房主补交一定的货币,从而获得产权,租赁的公房变成了永业。但据我所知,至少北京城内的平房,特别是四合院不在房改之内。我们知道,随着城市人口膨胀和新权贵的增加,独门独院的四合院已经成了稀缺资源,如果照着楼房那样“房改”,等于国有资产严重流失。于是,四合院还是采取老办法,当获得房子的主人或其妻子还活着的时候,让其继续住下去。两位老人故去后,就看其儿女的地位,若依然有着和父亲差不多的政治地位,还能再住一代。若已成了一般百姓,对不起,得腾退四合院给新贵了,当然也不是无偿腾退,会用一套或几套楼房来交换。最终给予何种补偿,就看后代的能量及造化了。

这些,就是洪晃面对外祖父留下的宅子,没有底气原因所在

火龙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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